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依据《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章程》、《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会费是协会一项重要的经济来源,是维持协会及各分支机构各项工作开展的重要保障,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条 会费收缴和使用由协会统一管理。会费收据使用民政部核准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由协会统一开具。
第四条 会费标准由协会制定,按规定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公示。协会依规成立的若干“分会”、“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执行统一会费标准。
第五条 会员单位根据需要选择参加协会或各分支机构,在各领域开展活动,不限数量。会费按照“就高”原则,交纳具体如下:
1、会员单位只有单个任职的,按单个任职标准交纳;
2、会员单位在协会、分支机构有多个任职的,按照任职高的标准交纳,其他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重复组织收取;多个任职无高低区别时,由协会根据其参加活动范围进行认定;
3、会员单位可自愿超额交纳会费。
第六条 会费收缴由协会按年度统筹安排,分支机构须设专人负责催缴本分支机构的年度会费。催缴的会员单位范围,由协会按当年度会员单位的任职情况统一清算分配。
第七条 分支机构催缴的年度会费由协会统筹安排使用。当年度实际收取会费金额的5%-10%留协会使用,其他费用按照协会会费使用规定,由各分支机构使用并拨付挂靠单位账户,分支机构按照其使用范围自行支配。分支机构会费使用责任与挂靠单位共同负责。
第八条 分支机构会费使用范围:
1、会员活动费用支出;
2、学术活动和课题研究等费用支出;
3、办公经费支出及人员成本支出;
4、其他经协会批准的支出等。
第九条 分支机构会费使用申请流程:
1、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月份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会费使用预算及说明,经会长办公会审查同意后,根据上一年分支机构收缴会费的数额,按规定拨付;
2、当年度分支机构开展活动,会费使用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协会提交申请,说明会费使用用途,经协会批准后方可使用。
3、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2月底提交年度会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与分支机构当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一并提交协会,接受协会监督。
第十条 会费使用超出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或对协会造成不良影响、有经济损失的,协会收回已拨付的会费,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2月份报送当年会员变化情况,以便协会统一清算分配会员单位。
第十二条 协会将定期报告会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审查,并按要求报送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接受审计和监督。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协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