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推进海洋工程领域科技创新,更好地为广大会员服务,根据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等部门有关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以下简称“两院院士候选人”)推荐、提名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两院增补院士的要求,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统一组织下开展两院院士候选人的推荐工作。
第三条 推荐两院院士候选人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荐工作接受协会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推荐两院院士候选人的日常工作,对候选人材料进行收集和形式审查。
第五条 协会推荐的两院院士候选人应是协会会员中在海洋工程科学技术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具有研究员、教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等高级职称,并满足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各自规定的院士候选人条件。
第六条 协会成立推荐两院院士候选人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协会推荐两院院士候选人的评选工作。工作小组由协会领导担任组长,由9至11名成员构成。工作小组成员应为国内从事海洋工程科学技术方面的知名专家。
第七条 协会推荐两院院士候选人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协会秘书处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推荐两院院士候选人通知的精神,向协会各会员单位印发通知。
(二) 各会员单位组织推荐本单位两院院士候选人,按通知要求向协会秘书处报送推荐候选人相关申报材料,并出具推荐意见。
(三) 协会秘书处受理各推荐单位推荐两院院士候选人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提交工作小组审查。
(四) 工作小组召开评审会议,对推荐的两院院士候选人材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必要时请拟推荐候选人到场答辩,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凡得票数超过工作小组人数半数以上的,作为协会推荐的两院院士候选人。
(五) 对评审通过的推荐候选人,由工作小组拟出推荐意见,报协会领导批准后报送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第八条 本办法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当年推荐、提名两院院士候选人的通知和规定有抵触时,以当年的通知和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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