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常务理事会工作,充分发挥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作用,依据《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章 常务理事会性质与职责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是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 提出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项议案;
(三) 提出改选或增补常务理事的建议名单;
(四)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 批准协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七)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制定协会有关管理制度。
第三章 常务理事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等有关单位充分酝酿、协商、推荐,经理事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选举产生。
第六条 常务理事的权利:
(一) 在常务理事会上享有平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参与制定或修改本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 监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
(四) 享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七条 常务理事的义务:
(一) 遵守并执行协会各项规章制度、决议;
(二) 按时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 协助并支持其他常务理事的工作;
(四) 忠实履行职责,全心全意维护本协会的合法利益;
(五) 履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 常务理事不得利用自己担任常务理事的职务为个人或所在单位谋取私利。
第八条 常务理事的罢免:
(一)常务理事本人可以向常务理事会提出书面辞职请求,由常务理事会批准。
(二)常务理事丧失会员资格或受到纪律处分,以及不能履行本章第十五条的义务时,常务理事会有权终止其理事职务,提请理事会取消其常务理事资格。
第四章 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特殊情况时,常务理事会会议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召开的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召集、主持,也可以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主持。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第十四条 协会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可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经会长审阅后印发全体常务理事、各分支机构及有关单位、人员,并通过协会通讯及网站向全体会员传达。
第五章 领导分工
第十六条 会长领导协会工作,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处理本会日常事务,对会长负责。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协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 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执行年度预算;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决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任;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协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本规则由协会理事会修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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