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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办事机构工作规则
时间: 2014年5月22日 点击率: 54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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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办事机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工作质量和行政效能,根据《中国海洋咨询协会章程》并结合办事机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办事机构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方针政策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海洋工程咨询行业自律管理职能,积极为会员做好服务。

  第三条 办事机构工作准则是: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自律管理,推进公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领导机制

  第四条 办事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协会秘书长领导办事机构的全面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条 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报常务理事会审核后批准。副秘书长按照各自的分工或受秘书长的委托,分管办事机构工作,并受秘书长委托代表协会对外进行公务活动。

  第六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要以全心全意为广大会员服务为宗旨,恪尽职守,忠诚事业,求真务实,勤勉尽责。

  第七条 办事机构建立情况通报机制。副秘书长对于分管工作中的情况、重大事件和处理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秘书长报告,来不及请示的,事后要及时补报。副秘书长参加对外活动,必须经秘书长同意。办事机构领导参加对外活动情况要及时将情况向秘书长和主管秘书长进行通报。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办事机构工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要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第九条 办事机构日常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经秘书长会议或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提请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重大决议和决定的贯彻办法、程序等,由秘书长会议、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下发会员单位以及协会相关机构执行。

  第十一条 海洋工程咨询行业整体发展规划、行业重大制度和政策的拟定和调整以及国家海洋局赋予的行业管理职能的程序和办法等,由秘书长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提请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上报国家海洋局批准或备案。

  第十二条 办事机构提请国家海洋局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以及协会各机构提请秘书长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重要工作意见和建议,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和地方的,要充分协调和商议或事先征求意见。

第四章 自律管理

  第十三条 办事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依法照章进行行业自律管理。

  第十四条 办事机构要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行业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立法建议,参与研究和起草行业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制度办法。制定与会员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行业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办事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国家海洋局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规章。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建立后评估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五章 公务公开

  第十六条 办事机构要以公务公开为基本原则,健全行业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十七条 秘书长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以及提请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办事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向行业和协会内部公布。

  第十八条 凡涉及会员切身利益、需要会员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按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协会刊物、门户网站、协会公告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或行业公开。

第六章 廉政建设

  第十九条 办事机构要坚持从严管理,对职能范围内的事项要规范工作流程,按流程和时限认真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说明理由坚持原则不得办理。

  第二十条 办事机构领导干部要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廉洁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关系人谋取不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友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取私利。

  第二十一条 办事机构要自觉接受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的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行业、会员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常务理事会等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加强办事机构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的或者不当的工作行为,要经常听取地方会员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协会工作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办事机构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并向国家海洋局报告。

第七章 作风纪律

  第二十四条 办事机构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协会的各项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办事机构领导必须坚持党性原则,坚决执行协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一经决定,就须执行。在没有作出新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原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重要事项必须及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向外部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利益和行业尊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七条 办事机构实行秘书长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办事机构领导参加,由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海洋局的决定,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海洋局领导的重要指示;

  (二)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海洋局有关重要决定、决议的具体措施;

  (三)讨论确定行业发展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确定办事机构内设机构、人员任免及奖惩;

  (五)其他应由秘书长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秘书长会议不定期召开。秘书长会议的议题和其他与会人员,由秘书长确定。秘书长会议的记录和会议纪要的编写由秘书处负责。秘书长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办事机构领导和协会各有关机构负责人参加,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海洋局的重要决定、重要会议精神;

  (二)通报海洋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形势;

  (三)审议拟定的行业规范性文件及办事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四)部署办事机构的重要工作等。

   秘书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一次。秘书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召集会议的副秘书长确定。秘书长办公会议的记录和会议纪要的编写由秘书处负责。秘书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

  第三十条 根据行业工作需要和《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章程》相关规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员的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由秘书处具体组织安排。

第九章 公文处理

  第三十一条 办事机构公文应当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办理。

  第三十二条 办事机构收到的公文,呈报秘书长或主持工作的副秘书长阅批后由协会秘书处转协会有关机构办理。公文经主办机构办理后,由协会秘书处审核后报办事机构分管秘书长签署意见,并由秘书长或主持工作的副秘书长签发。

  第三十三条 办事机构要不断建立和完善公文档案管理制度,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公文质量。对于办理完毕按照规定应当存档的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要及时组卷归档。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协会理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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