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履行海岛监督检查权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秩序
谢弘阳
2010 年3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以下简称《海岛保护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对中国海监队伍具有特殊的意义,中国海监机构首次经法律授权获得海岛监督检查权。《海岛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合理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依法对海岛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010年12 月, 国家海洋局出台《中国海监海岛保护与利用执法工作实施办法》,要求中国海监各级机构依法全面履行“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规范海岛开发利用秩序,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三项职责。
为此,2011 年中国海监总队组织各级海监机构全面开展海岛定期巡查和海岛航空监视监测工作。各级海监机构每季度对各自辖区内的海岛进行航空巡视、船舶巡查和登岛检查,重点对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及其周边海域生态保护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领海基点等特殊岛屿实施特别保护,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 快速打开了我国海岛执法的工作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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