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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工程咨询服务行业执业行为准则
时间: 2014年5月22日 点击率: 2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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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海洋工程咨询服务行业行为,建立海洋工程咨询服务行业自律机制,促进海洋工程咨询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章程》和《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所有从事海洋工程咨询服务的会员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 “协会会员”)。

  第三条 协会会员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协会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条 协会会员应遵循科学公正、诚实信用、优质服务、廉洁自律的执业原则。

  第五条 协会会员应团结合作,互相尊重,共同维护行业声誉,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同行的信誉和名誉。

  第六条 协会会员应建立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健全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咨询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七条 协会会员应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素质。

  第八条 协会会员不得利用身份、地位和执业过程中所掌握的信息为本单位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客户或相关当事方索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协会会员不得以弄虚作假、串通围标、利益输送、诋毁同行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十条 协会会员应向客户明确告知自身的执业范围和能力,不得对自身能力进行虚假宣传,不得以承诺使项目获得政府部门批准作为承揽业务的约定条件,不得超出资质规定范围承揽业务。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不得违规出借资质证书或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不得违规挂靠和转包业务。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承接业务时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咨询服务的目标、范围、程序、计划和费用等并依约履行。

  第十三条 协会会员应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按照国家或行业制定的相关收费标准合理收费,不得恶意压价竞争。

  第十四条 协会会员应保守国家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利用开展业务获取的信息从事与该项咨询服务无关的活动。

  第十五条 协会会员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引用他人论文、研究成果、信息数据等资料时,应当标注资料来源和出处;不得抄袭、盗用他人的成果。

  第十六条 协会会员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做出判断和评价,向客户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咨询报告,不得偏袒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向客户提供虚假、不实、有偏见或有误导性的分析、预测、建议、方案等。

  第十七条 协会会员应自觉接受协会和同行的监督,主动配合协会开展调查和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协会会员有义务对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协会章程、执业行为准则等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协会会员违反本准则,视情节轻重,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分别给予警告、内部通报、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第二十条 本准则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由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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