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7日 星期六 关于我们 | 在线咨询 | 加入收藏
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
搜索 搜索
  新闻搜索 全站搜索
政策法规 首页 > 政策法规 > 协会规章制度
会员注册申请
科学技术奖申报
代表大会专题
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财务管理规定
时间: 2014年5月22日 点击率: 112638
收藏 收藏 打印 打印 推荐分享 给编辑投稿 给编辑投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的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规范经费收支,保障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本协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以协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的资产。

  第三条 财务管理部门每年向协会理事会报告一次协会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财税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第二章 经费收支管理

  第四条 协会的各项收入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的规定。协会经费收入的主要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自愿捐赠;

  (三)政府部门及有关方面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协会的经费支出是指协会开展咨询、宣传、调研、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支出按其用途可划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三项内容。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协会根据章程规定,为了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专题研究等会议支出,考试支出、注册监管支出、专业指导支出、服务会员支出、培训支出、国际交流支出、信息管理支出、行业法制建设支出、行业宣传支出、期刊支出、课题研究经费、分支机构支出及奖励支出等。

  (二)管理费用:是指协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及维持自身运转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协会管理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工资、津贴、奖金等)、福利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社会保障费、医疗费、离退休人员工资与补助,以及办公费、邮电费、电话通讯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差旅费、折旧费、维修费、租赁费、车辆管理费等。

  (三)其他费用:是指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等。

   某些费用如果属于多项业务活动或属于业务活动、管理活动等项目共同发生,而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的,应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

  第六条 协会经费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列支。协会的各项支出安排,必须贯彻“厉行节约、量力而行、保证重点、控制一般”的原则。

  第七条 协会各项支出均应经协会办事机构各部门主管签字、财务主管审核并报分管财务的副秘书长审批后执行,一万元以上支出需另报协会秘书长审批后执行。超过五万元的支出项目应报协会理事会通过方可执行。

  第八条 协会的各项支出应按制度规定严格掌握,各级审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把关,对费用报销原始凭证进行逐一审核,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报销凭证或附件不全的,不予报销。

  第九条 协会各部门报销时,需填制费用报销单、支出凭单。凡支付个人劳务费,须提供劳务费用支出表,注明收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与本人签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原始发票、费用报销单、支出凭单、劳务费用支出表经相关审批权限负责人批准后,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由出纳予以报销。

  第十条 报销手续要符合规定,对不符合审批权、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原始凭证以及非正式发票、收据、印章不全、字迹模糊、手续不全以及白条者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协会要加强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协会各项使用经费和核定的指标费用,要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支票管理

  第十二条 支票的使用起点为100元。同城业务、单位之间的款项结算在500元以上的,原则上应以支票结算;异地对公业务,可通过银行汇款。各项费用支出除特殊情况外,都应履行先借款,后报销的手续,不得先斩后奏。

  第十三条 出纳员在银行购买空白支票,要登记备查,由出纳员妥善保管。支票与印鉴要由专人分别保管,不得由一人监管。

  第十四条 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按相关审批权限人批准签字。支出款项,没有确定数额的应写明限额,并在小写处封顶。财务人员不得开远期支票和空头支票,严禁签发空白支票。

  第十五条 支票付款后15日内,凭正式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并按相关审批权限人审批后,到出纳员处办理报销手续。如系购买实物,应有实物验收人签字后方可到财务部报销。如果实际支出额超过借用限额的,须在发票上写明原因。

  第十六条 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按相关审批权限负责人签字。相关审批权限人出国或外出不能签字,可授权临时负责人审批或电话通知财务部先付款后补签。

第四章 现金管理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严格按国家现金管理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不得随意扩大现金使用范围,下列范围内可使用现金:

  (一)个人劳务报酬;

  (二)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三)结算起点(人民币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四)秘书长批准的其他开支。

  第十八条 除符合本规定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需说明原因,经财务部审核,主管财务秘书长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十九条 协会工资、津贴、奖金等一般不使用现金发放,以银行卡的形式经财务主管审核并签字后由协会银行账户直接以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条 协会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一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30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二十二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办事机构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二十三条 协会各业务部门、二级机构必须根据财务规定使用现金,不准将公款作为储蓄款私人存储,不准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四条 出纳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主管批准后提取。

  第二十五条 协会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写明确用途、数额并按相关审批权限人批准、会计审核后方可办理,且只能用于规定用途的零星开支,不得滥用、挪用。如事情急,相关审批权限人出国或外出不能签字,可授权临时负责人审批或电话通知财务部办理,事后补签。

  第二十六条 现金借款必须在任务完成后15日内到财务部门结算还清,月末或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否则下次不予借支款。

  第二十七条 借用现金必须是协会的正式人员,外单位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一律不准借用现金。

  第二十八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不得以借据、白条、实物或其它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抵充库存现金。提取、运送现金要两人以上同行。保管现金要有安全措施,不准用铁皮柜、木柜存放现金,防止被盗丢失。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三十条 购置固定资产时,首先填写“固定资产及办公设备申请购置单”(一式三份)报办事机构主管领导。办事机构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将申请购置单返给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送财务部门一份,申请购置部门一份。财务部门据此办理支款手续。

  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门要有专人负责,设立固定资产总帐及明细分类帐,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三份,财务部门一份,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使用部门一份。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调入,调出、报废等要提前申请,及时报主管秘书长批准。

  第三十三条 每年11月份由财务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工作,发现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填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表,报主管秘书长批准后,由财务部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六章 票据及银行账户管理

  第三十五条 协会使用的发票必须经过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核准,由办事机构财务部门统一从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购领,由协会财务部门统一开具和使用,同时接受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六条 协会各业务部门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活动支出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财务部门有权拒收。

  第三十七条 协会使用发票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一)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费票据(以下简称会费收据),限于收取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会费。

  (二)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银钱收据(以下简称行政事业性收据),限于行业内部,借款、还款往来使用。

  (三)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发票(税控机打票据),限于收取咨询服务、技术交流、资料费、会议费、会务费、参展费、培训费、证书费。

  第三十八条 财务部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收据,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收据的使用范围。

  第三十九条 财务部门要建立使用登记制度,设置“使用发票、收据登记簿”。已开具会费收据、行政事业性收据的存根联和“使用发票、收据登记簿”,由财务部负责保管,期限为五年。保存期满报主管秘书长批准查验后销毁。

  第四十条 协会银行帐号、帐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利用协会银行账户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严禁利用协会银行账户搞非法活动。

第七章 会议管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各业务部门在开展的活动、会议及其它项目之前须做出收入、支出、结余的预算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协会财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项目、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账、结算,不得拖延。项目、活动、会议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用。

  第四十三条 会议预算及会议通知(收费标准)须提前在协会财务部门备案。原则上会议所有应收款项统一汇入协会银行账户,由协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遇特殊情况(如预付酒店押金、场地租金等)须经协会财务部门同意。严禁利用会议坐支现金、套取现金和设立小金库。

  第四十四条 凡会议涉及财务收支的一切经济合同,须在财务部门备案。协会财务部门协助监督、协调相关款项。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以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布执行。

 
标志 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版权所有 您是第5956063位访客
京ICP备18023793号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马官营家园3号楼(国家海洋局第二办公区)
电话 电话 010-68040020 传真 传真 010-68040020 邮编 邮编 100161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485号